协会章程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章程

2024年1月16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的名称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英文名称:Xiame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厦门市建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专家、科技工作者、建设管理人员自愿结合组成,并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宣传贯彻政府“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方针,围绕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技术与管理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宣传、普及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传递质量安全生产信息与经验,依靠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助推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厦门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厦门市建设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厦门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住所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1A、11B室。

本会的网址是:www.xmzaxh.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和《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工程质量评价活动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工程质量评价活动(工程施工质量优良等级评价)

(二)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评定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省优工程奖评定细则(试行)》、《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推荐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开展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现场评定及向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推荐工作。

(三)协助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和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开展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含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钢结构金奖等)推荐及迎检工作。

(四)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工程质量咨询与鉴定工作

(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课题攻关,受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难题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咨询论证。

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交流)项目评价及向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推荐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交流)项目评价工作。

)组织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评价活动及向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推荐优秀成果交流工作。

)开展新技术、新标准的培训和推动组织学习和考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先进技术和经验。

协助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专项工作及“质量月”、“安全月”相关活动。

组织内部刊物资料的编辑和发放,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活动动态信息交流。

十一)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及相关部门的购买服务。

(十组织会员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分支机构市管工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处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经双方自愿且协议约定,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内容包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十四)开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的事项。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代表单位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交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和技术咨询活动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监事长、理事会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3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9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二分之一;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少于7人,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理事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条 理事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理事会负责人,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三十 选举理事会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理事会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理事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9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如会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推荐并经理事会同意后,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并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届内增减副秘书长的任命,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接受会长直接领导并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含副秘书长)任期内对会长负责,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优质、高效、廉洁服务会员单位。秘书长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起草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四)负责上情下达、情况反馈和信息报送;

(五)落实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理事会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上级党组织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69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本会理事会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不得与理事会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含“协会”、“联合会”、“中心”、“院”、“所”、“俱乐部”等)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9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办法》、《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五十六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五十七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五十八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五十九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六十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六十一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六十二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设置不超过4档,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七十三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本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两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6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